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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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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将为“老有所养”提供有力支撑

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就绪

    据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记者 谭谟晓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这是一份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助力“老有所养”作用的重要文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4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详细解读了这份意见。

    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指出,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黄洪说,从国际上看,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上一般采取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担养老责任的体系,也就是业内常说的“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发起并承担责任,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一般由企业发起,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建立的完全积累制养老金计划,商业养老保险是重要组成部分。

    他表示,在我国养老“三支柱”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保基本”的目标基本实现,但二、三支柱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覆盖面很小,难以满足公众养老保障需求。

    商业保险机构有哪些用武之地?黄洪认为,商业保险机构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并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监管部门将引导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长期护理、住房反向抵押等商业养老保险,逐步建立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他说,在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方面,商业养老保险要发挥生力军作用。

    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允许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在个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这是一种通过降低投保人当期税务负担的税收优惠。

    这一税收优惠业内呼吁多年。意见提出,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对于业内关注的产品设计问题,黄洪表示,要坚持“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的设计原则,产品要透明、可选择,老百姓投保缴费、产品收益、保险公司收费等信息可随时查询,防止销售误导。

    “保险业已经基本做好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黄洪说,在监管规制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在示范条款方面,有了一个初步的示范条款;在信息技术保障方面,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

    他说,一旦试点政策出台,保险业能够比较有效地衔接政策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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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