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剿灭劣Ⅴ类水行动中,法院可有什么作为?象山县人民法院发挥司法的特殊作用,多措并举,交出了一份漂亮的答卷。 严惩涉水环境污染刑事犯罪 象山当地一家公司擅自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所在村的农村生活污水管道,最终对供水水源造成污染。经鉴定,废水中部分金属成分超标。 象山法院接到起诉后,以最快速度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此公司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判处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对公司判处罚金。这一判决结果对一些无视环保的不法企业产生了很大的震慑效果。 有效监督涉水污染行政行为 另一家企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加工项目,工业废水从收集池溢出而污染了环境。当地环保部门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责令企业停止加工生产并罚款6万元。 企业却对此处罚不服,向象山法院起诉。该案审理时,法官借助环保部门提交的大量证据,耐心向企业释法明理,使庭审成为一次现实的法治教育课,促使企业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要求撤诉。 依法执行涉水污染行政处罚 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象山一家企业被当地环保部门依法罚款20万元。 这家公司接到处罚决定后,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环保部门依法向象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法院负责人表示,支持合法的行政措施,是司法的责任之所在。 相关链接 为全力支持政府部门的工作,象山县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我县全面剿灭劣Ⅴ类水行动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对涉水环保非诉行政案件一律依法快速立案,对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执行一律快速审查,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行政决定依法快速执行,同时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严厉打击各种涉水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并妥善处理涉及剿灭劣Ⅴ类水行动的民商事案件。 (罗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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