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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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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

    

  关于征求《宁波市荣誉市民 条例(草案)》意见的通告

    为了推动我市荣誉市民工作,进一步擦亮“宁波帮”金字招牌、促进对外开放,厚植宁波五大发展优势中的商帮优势、开放优势,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拟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将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通过。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市民和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30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315066

    联系电话:89185233

    传真:55881672

    电子邮箱:nbrdfz@ningbo.gov.cn

    宁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市外其他人士,以及在其他领域具有卓越成就、享有较高声望的“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服务保障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市外其他人士,可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本市与台港澳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制订经济社会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信息,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本市直接投资,为本市引进资金,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本市发展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士,可以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荐为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

    推荐和自荐为宁波市荣誉市民的,按照下列途径进行申报:

    (一)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是港澳同胞和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申报。

    第五条 推荐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被推荐人本人出具的同意被推荐的书面材料。

    自荐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宁波市荣誉市民自荐表》以及相关的材料。

    《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宁波市荣誉市民自荐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

    第六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推荐、自荐材料后,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确定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部门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 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在确定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有关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议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议案和相关说明,经分组审议后,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草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宁波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参加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进出宁波有关客运口岸时,由有关单位提供专门通道或者通关便利;

    (五)每年在本市指定医院免费进行体检,并享受就医优先服务;

    (六)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七)市人民政府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市荣誉市民相关工作,应当通过上门走访慰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考察及邀请参加有关活动等方式,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宁波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报道,鼓励和表彰海内外人士为宁波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献智献力。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馆,对宁波市荣誉市民集中予以宣传和纪念。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对已故宁波市荣誉市民集中予以纪念。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征集宁波市荣誉市民有关本市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市人民政府集中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函告提出该意见建议的荣誉市民本人或其他相关人士。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宁波市荣誉市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依法保障和维护其在本市的政治、经济、财产、人身等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利用自身在本市优势兴办产业,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和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以本人、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市投资。

    鼓励和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应当关心、爱护和支持宁波社会经济发展。

    宁波市荣誉市民不得从事有损宁波城市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宣传报道、服务保障等活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刑事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的。

    市人大常委会发现荣誉市民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已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撤销和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获得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荣誉市民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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