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新知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7年07月13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法律解释大有可为

    北京大学经略研究院陈雪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刊文提出,在人工智能技术日臻完善的今天,与之有关的犯罪也开始蔓延,其在法解释学上的意义亦值得深入探讨。

    人工智能的新兴领域往往会带来法律调控手段的留白,而具体法律条文的滞后性又让法律解释大放异彩。以诈骗罪为例,从字面解释来看,“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是判断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关键环节,而机器是否属于被害人行列,“错误认识”和“处分行为”的主体是否可以是机器,单纯运用字面解释无法回答。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运用限制解释的方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定义中没有指出机器可以成为被害对象,不可以扩大解释,即排除机器成为被骗对象;第二,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才可以产生错误认识和处分行为,没有特别说明,在没有包含和列举关系的前提下,排除机器可以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行处分行为。因而,本身去解释“机器能否被骗”抑或“机器是否能够处分”的问题,并不具有现实意义与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如果我们依然照搬旧理,不能灵活思辨与时俱进,那么我们的法学研究不仅会止步不前。在人工智能的大背景和大趋势下,法律解释更是大有可为。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