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华 夏季夜晚,田间地头蛙声一片,勾起了个别吃货的食欲。近日,刚抓了39只青蛙的金某,就被夜间巡逻民警遇到并带回了派出所。无独有偶,当夜,巡逻队又遇上了戴着头灯抓鸟归来的章某,他也被带到派出所。这些还不是个别现象,近段时间以来,我市有多人因乱捕野生动物被警方刑拘(7月13日《宁波日报》)。 许多人知道抓穿山甲等珍稀野生动物犯法,也知道菜市场不能买卖青蛙、蛇之类野生动物,但自己“小闹闹”,动手抓青蛙、小鸟等也会被警察抓起来,就很不以为然。也正因此,不少人“栽了跟头”,因为自己的“野趣”身陷囹圄。看来,乱捕常见的野生动物也犯法,这样的常识很多人还需“恶补”一番。 这不仅是常识,更是法律规定。随着社会发展,环保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近年来,国家出台了更加严格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许多人们常见的野生小动物被列入“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范畴,严格保护起来了。法律法规是刚性的,谁触犯,谁受罚,即使有“不知情”的借口也无法逃脱。相比常识,对于公众来说,法律法规更不可不知。 近年来,诸如“泡蛇酒被抓”“抓癞蛤蟆被抓”之类的新闻不时出现,一方面显示新闻媒体在用鲜活实例传播“乱捕野生动物犯法”这一常识,另一方面说明,不少人并不了解,或者即使有所了解也不当回事。对公众而言,这的确是个隐患。笔者认为,法律常识的普及,单靠媒体是不够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公益机构也应一同行动,在林间地头,在乡村社区,让更多人听闻并知晓这些常识,敬畏相关法律。如此,才不至于出现更多“因乱捕野生动物被警方刑拘”的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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