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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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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生意也“虚开”不得

董娜 绘

    本报记者 董娜

    通讯员  卢梦雪

    位于北仑区的宁波市L机械厂,由叶某和其丈夫负责经营。该厂主营五金件的加工、制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销售额约200万元。2015年初,叶某在一次旅游途中认识了章某。章某打听到叶某是做钢材生意的,便私下联系叶某,称可以随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了2015年年底,叶某发现,一些从个人渠道采购的钢材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怎样才能少缴一些税款呢?叶某夫妻俩动起了歪脑筋:自家工厂规模不大,虚开几张发票应该不会被查到吧?抱着侥幸心理,叶某联系了章某,最终以票面金额8.5%的开票费率,向章某购买了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为虚开发票行为。今年1月,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L机械厂的违法事实。

    根据相关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专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最终,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向叶某追缴因虚开发票而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偷税额,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额1倍的罚款。

    税务部门提醒,无论企业大小,税务部门都会严格监管,如涉及犯罪,司法部门还会严厉处罚。因此,广大纳税人应敲响警钟,纳税义务与生意大小无关,切莫存在侥幸心理,规范纳税才是长久经营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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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