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八条,要求公民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公共场所禁吸烟,
已经倡议好多年。
行不规范添细则,
各位烟民莫等闲。
公众健康需维护,
清新环境应保全。
利人利己何不为?
禁令时刻放心间。
郑晓华 文 任山崴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