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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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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八条,要求公民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公共场所禁吸烟,

    已经倡议好多年。

    行不规范添细则,

    各位烟民莫等闲。

    公众健康需维护,

    清新环境应保全。

    利人利己何不为?

    禁令时刻放心间。

    郑晓华 文 任山崴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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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