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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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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境外企业 支付股息红利?

    本报记者 董 娜

    通讯员  徐卓然        

    Q:近日,宁波保税区一家香港全资子公司遇到了涉税难题。这家成立于2005年的港资企业,最近接到了母公司的通知,要求该公司支付开业以来累积的股息红利。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应如何办理涉税事项?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A:据了解,向境外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税务上处理要分三步走。

    首先,要对2008年前后形成的利润进行区分。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负责人吕彩芬表示,根据相关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境外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次,要确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源泉扣缴税率为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则可以享受优惠税率。如果该公司符合内地与香港相关税收协定要求,即可享受5%的税率。

    最后,企业需要准备完整的备案资料到税务大厅申报。吕彩芬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企业应准备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以及享受协定的情况报告表。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范围扩大后如何预缴?

    本报记者 董 娜

    通讯员  李约举        

    Q:宁波保税区一家小微企业今年一季度利润有30多万元,已经全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二季度没有实现盈利。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近日向国税部门咨询,在今年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上升至50万元的情况下,该企业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一季度多预缴的税额该如何处理?

    A:今年6月,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明确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政策适用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文则对相应的征管问题作了明确。

    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负责人张新钢表示,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今年一季度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之后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因此,该企业在今年三、四季度预缴时如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而一季度多预缴部分可以在三、四季度应预缴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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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