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要求公民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地,或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主要景观河道内,实施洗涤、游泳、捕鱼等危害水体、影响市容的行为。
水源地,莫涉足,
景观河,当爱惜。
游和捕,碍观瞻,
洗衣服,污水体。
水清大家都受益,
水脏河臭躲不及。
郑晓华 文
任山崴 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