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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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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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要求公民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地,或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主要景观河道内,实施洗涤、游泳、捕鱼等危害水体、影响市容的行为。

    水源地,莫涉足,

    景观河,当爱惜。

    游和捕,碍观瞻,

    洗衣服,污水体。

    水清大家都受益,

    水脏河臭躲不及。

    郑晓华 文

    任山崴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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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