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记者罗沙)记者7月3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职能定位和工作实际,对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审判流程、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审判业务庭室合议庭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巡回法庭则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模式配置审判团队。合议庭原则上随机产生,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同时要求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人员应当定期交流,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 为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意见规定,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院长、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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