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德君在《深圳特区报》刊文指出,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的逻辑要求,主要把握四个方面:首先,制度设计和创新要合乎形式逻辑的一般要求。撇开具体的、个别的思维内容,形式逻辑从思维的逻辑结构方面界定不同类型的概念、判断和推理,使制度行为具有确定性、一贯性和论证性。其次,制度设计和创新要合乎辩证逻辑的一般要求。任何制度创制、创新,应当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从社会发展现实要求和制度现实“供需”关系中考察创新变革的实际价值。第三,制度设计和创新应具备“内在完备性”。制度领域任何创新方案,应当具备内在的完满性。一项真正能成立的制度创新,不仅要内部自洽,而且要与公共理性、社会价值、文化定义相一致,这是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相容性”。最后,制度设计和创新还应具有“可解释性”。制度行为的“可解释性”不是一种“真假”解释,应当能够清晰地评估其应变性、可变革、渐变性、逆变性的多重关系,能清晰地说明创新方案的供需矛盾、法理依据、社会路径、预期功效以及相关来龙去脉,还要能够清晰地解释制度行为和创新方案的代价、成本、风险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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