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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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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用作开公司 房主却不知情

    本报讯(见习记者孙佳丽 实习生李峰峰 通讯员胡蓉)“我要举报宁波杭州湾新区某园林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近日,杭州湾新区世纪城某公寓楼房主苗某匆匆走进该区市场监管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经查,苗某的这处房产确被宁波杭州湾新区某园林有限公司登记为公司住所,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陆某,而苗某则根本就不认识陆某。

    据执法人员调查,苗某曾将自己的房子租给杨某作为住宿使用,但杨某在租赁期满之前就搬到了自己已装修好的房子。杨某曾想提前退租,苗某不同意,但同意杨某转租。于是,杨某便委托自己的朋友黄某帮忙找人转租房子。恰巧黄某想开办园林公司,需要用到商业属性的房子。在未和杨某通气,也未征得苗某同意的情况下,黄某拿着杨某给的房产证复印件,伪造租赁协议,找人代签苗某的名字,顺利办出了公司执照。

    “公司申请注册登记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有公司住所,这个住所可以是己有房产也可以是租赁房产。使用租赁房产进行公司注册登记时,一般是不需要房东到现场的,但要经房东同意,并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笔者,未经房东允许,在该房产上设立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宁波杭州湾新区某园林有限公司因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为,已被处以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要拒绝对方看相关房产证明时提出的拍摄要求,要在房产证复印件上标明用处,如“此房产证复印件仅供何人租赁本房屋作何种使用”;租房协议中要写明是否同意转租,若同意转租的,还应注明转租时已征得房主同意并由房主在转租协议中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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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