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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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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不应误导投资者

    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杨宝华在《解放日报》刊文说,随着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加剧,在金融产品雷同的状况下,加大创新成为角逐胜负的不二法门。但创新型金融产品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之时,也带来了不少风险。人们不禁要问:金融创新产品的复杂性是否必需?

    金融产品的战略复杂性是指发行人有意增加产品的复杂程度,主动制造信息不对称。现有研究表明,在市场竞争愈趋激烈的时候,发行者越偏好增加产品的复杂性,以通过两大途径实现超额获利。第一,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使得投资者搜寻同类产品的成本增加,难以进行产品比较,无法选择投资者效用最高的产品,而金融机构却可以从中获利。第二,对无经验的投资者进行价格歧视。经验丰富或专家型的投资者能够撇开产品的复杂性,选择风险调整收益较高的金融产品;而无经验的投资者对复杂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水平的估计较高,从而倾向于选择复杂产品而非简单产品,为产品的复杂性支付溢价。

    金融机构实施金融产品战略复杂性的后果值得警惕。一是损害良性创新。良性的金融创新应该使市场参与各方获得充分信息,提高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然而,金融创新产品的战略复杂性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损害了效率的基础。同时,监管部门亦难以基于充分信息予以监管或作出决策,长久下来必然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二是危害国家信用。在我国,银行信用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国家信用。当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被金融产品的战略复杂性一次次碾压后,投资者难免会反应过度,从而造成信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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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