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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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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可享受 哪些税务管理服务?

    本报记者 董 娜

    通讯员  徐卓然       

    Q:宁波保税区一家纺织企业计划趁着“一带一路”东风到海外投资设厂。近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咨询,“走出去”企业有哪些需要履行的申报义务?能得到税务部门哪些方面的支持?

    A:据了解,税务部门对于“走出去”企业的管理服务主要有信息披露、纳税申报、税收援助三大块。

    信息披露方面,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张新钢表示,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以及税总函〔2015〕327号的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季报中填写《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年报中填写《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中填写《境外关联方信息表》,以详细披露境外投资企业的信息。

    纳税申报方面,如果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的境外所得项目,并根据财税〔2009〕1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税收支援方面,张新钢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规定,税务部门会帮助企业解决境外涉税诉求和税收争议,及时受理企业提起的相互协商申请。此外,企业也可以自行查阅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的“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截至目前,已汇集59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

    农产品进项税额

    如何抵扣?

    Q:近日,宁波保税区一家涉外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遇到了进项税额抵扣方面的难题。今年7月,该企业购入面粉制作面包,从对方单位取得了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该企业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若这批面粉留作自用或有部分用于转卖,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有什么变化?

    A:购买面粉用于制作面包、自用、部分转卖,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是不同的。

    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纳税服务科负责人陆春芳表示,如果购买面粉用于制作面包,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该企业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进行抵扣。

    如果购进面粉留作自用,根据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即该企业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进行抵扣。

    如果部分面粉用于转卖,陆春芳表示,应当对制作面包部分和转卖部分进行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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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