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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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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支付应远离无证机构

    本报记者 张正伟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与银行提供的现金、票据、汇兑等传统支付服务不同,非金融机构主要运用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方式提供部分或全部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网络支付是指支付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者专用网络在收款人、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预付卡按使用范围不同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是由发卡机构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服务的预付凭证;多用途预付卡是发卡机构以特定的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监管,多用途预付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银行卡收单是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银行卡收单业务按照接入终端的不同,分为网络收单业务和POS收单业务。

    近年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在极大满足市民日常支付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经营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机构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采取“大商户结算”模式,把用户支付资金先划付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开立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的类支付账户的电子钱包。一些机构擅自扩大单用途预付卡的应用范围,实现跨法人商户应用;发行与受理跨法人、跨领域、跨地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此外,银行卡收单业务领域也存在一些经营风险。部分商户轻信“一证下机”“一机多费率”“资金即刷即到”等违规宣传,通过网购等非正当渠道购买、安装POS机,使资金存在被不法机构、不法人员卷走跑路和到账不及时等风险。一些收单机构将银行卡交易处理接口向未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机构(简称“二清机构”)开放,使大量特约商户交易资金先被清算至“二清机构”账户,再由“二清机构”将资金清算至特约商户。在此模式下,“二清机构”可自行进行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和入网,并可在交易中随意控制、篡改或隐匿特约商户的信息,使商户资金面临巨大风险。

    据介绍,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6月颁布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应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

    商户和市民如想查验非金融支付机构的资质,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官网http://www.pbc.gov.cn,在首页政务公开栏子目录《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信息公告中查询相关非金融支付机构取得支付牌照和被注销支付牌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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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