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和公园、广场内行驶,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违反规定停车和载人载物;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横穿道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跨越交通护栏。 道路秩序靠共建, 非机动车讲规范。 骑行避开人行道, 机动车道莫抢占。 红绿灯前仔细看, 逆行超速忒危险。 马路千万莫横穿, 如此方可保安全。 郑晓华 文 任山葳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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