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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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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取消强制公证回归法治本义

    殷国安

    8月14日,记者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明确,市民可选择不走司法程序或公证方式,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办房产继承登记(8月15日《南国早报》)。

    过去,不动产继承是需要强制公证的,这个规定出自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一制度对避免当事人隐瞒继承人、隐瞒遗嘱、预防产权纠纷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从另一方面看,继承权公证手续较繁杂、耗时较长,还需要支出不低的费用,许多市民在感情上又觉得难以接受。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这个规定已经在2016年7月5日被司法部宣布废止。

    应该认为,房产继承取消强制公证,纠正了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回到了法治的本义。过去要求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增加公民的义务,正是最新的《立法法》所禁止的。不动产继承要强制公证,首先违反了《公证法》。《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继承、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公证事项,属于公民自愿申请公证事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二是与《继承法》抵触。《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七条则列举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成立的情况,但从来没有规定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才能生效。可见,政府规章的强制公证是对公民权利法外设卡。

    继承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强制公证的规定加重了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其继承财产的难度。老百姓因此在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时,会被要求开具很多证明,如“被继承人已经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没有私生子”证明,甚至还被要求出具100多年前出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继承人需来回辗转于多个部门和机构,甚至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

    既然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是不合法的,又为老百姓设置障碍,就应该把废除强制公证的做法推向全国;既然司法部、国土部已经发文,全国所有地方就应该落实。但在一些地方,其“土政策”仍明确规定房地产赠予、继承应当办理公证。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

    而且我认为,废除强制公证不仅在继承不动产,还应该推广到一切财产继承。现在,公民在继承其他财产时,也会遭遇强制公证的问题。例如,公民在继承父母的存款时,银行会要求所有继承人就财产分割进行公证,导致一些人无法继承财产,这也是违反《公证法》和《继承法》的,而银行要求进行财产继承公证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条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一条必须得到落实。问题是,这显然不能靠部门或地方自己觉悟,而应该有一个权力部门责令相关部门或地方废止没有上位法依据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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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