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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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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10问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作用”的要求。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举措,要求有关部门必须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准入条件,促进公平竞争,更好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使市场准入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该《办法》出台有五方面重要意义。

    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有力举措。该《办法》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做出的重大调整,是重要的制度创新。

    是促进涉税专业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该《办法》首次从制度层面上明确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将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市场主体统一纳入税务部门监管范围,并构建了完整严密的监管体系,一方面有利于从源头上破除涉税专业服务制度层面垄断的束缚,另一方面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涉税专业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是构建现代纳税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扩大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充分发挥有偿涉税专业服务的作用,合理优化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资源配置,是构建现代纳税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

    是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该《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培育规范、健康、强大的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从而增加纳税人选择权,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助力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可以作为纳税人的第三方信息,与纳税人自身的税收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将纳税人的税收风险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风险实时关联,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

    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该《办法》规定了税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并通过对守法诚信行为加强激励、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全力助推信用中国建设。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制定《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税务部门为什么要对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规定,税务部门的职责包括“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的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税务部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有哪些监管内容?

    其监管内容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行为。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主体监管,税务部门对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执业行为进行处理。

    为什么专业税务顾问等四项涉税业务仅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放?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涉税业务,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直接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从事该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须具备与其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较高专业水平和技能。因此该《办法》规定这四项业务仅向具备专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放。

    为什么税务部门要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税务部门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为什么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的解释,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客观事实或者从事特定行为进行书面记载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事项一般具有强制性,相对人不登记就不能享有合法权益或者从事特定行为。”因此,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通过行政登记、服务实名制、业务信息采集、检查等措施,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评价结果和信用记录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制度。该制度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二是对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从事涉税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记录。通过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如何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的监管措施?

    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落实业务信息采集制度。通过年报的方式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以月报的方式采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信息。

    落实检查调查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落实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将动态积分评价与定期等级评定相结合,动态积分情况实时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则通过查询方式告知。

    落实公告和推送制度。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向征管和稽查部门推送风险信息,向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推送违规情况。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税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或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此外,对税务师事务所还可以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还可由税务部门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董娜 励杰树 曹伟明 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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