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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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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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自诉李某诽谤,结果会如何?

    8月23日,著名网络作家郭敬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另一作家李某捏造事实对其诽谤,侵害了其名誉,已构成诽谤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引出一个问题:被指控的李某是否会因此而坐牢?

    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刑事自诉”。刑事自诉是相对于检察院公诉而言的,是指由当事人自己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才受理的特定刑事案件,诽谤就属于常见的刑事自诉类案件。

    此事的起因是,李某在微博上公开指称郭敬明对其进行性骚扰,且提出郭敬明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和公司的男性职员。这样的内容,如果纯属捏造,或者说虽然不是捏造,但李某没有任何证据能支持其所述的事实,那确实符合诽谤罪的构成条件了。

    而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个事件中的双方都是公众人物,且李某通过微博方式进行发布,传播量巨大,如果真的被认定为“虚构”,确实可以算情节严重了。

    但是不是说,郭敬明提起了刑事自诉,法院又受理了他的起诉,就意味着李某肯定会坐牢呢?这也未必。我们根据已知的情况作一些分析。

    一、据李某说,对郭的骚扰行为他隐忍多年,现在李某突然公开发作,其手里或许真的留有一定的证据。

    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即使真有什么性骚扰行为,取证也是难题,但这往往是指一些突发事件取证困难。如果骚扰行为长期存在,有心人想收集证据,总是有机会收集的。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李某不应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突然乱说。如果他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自己所述基本属实,那就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特征了,即使因法律规定的原因无法追究郭敬明的责任,李某也肯定不会构成诽谤罪。

    二、刑事自诉不同于公诉案件,双方有和解或撤诉的可能。

    即使李某手里的证据不是特别充分,但其说法只要有一定的威慑力和合理性,或者还有一些其他可使用的猛料,那么,在诉讼期间双方仍可能达成和解,也就是双方都不多说话了。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不同,只要法院还没判决,原告一方是可以撤诉的,双方也是可以私下和解的。

    当然,如果李某完全捏造事实,手里真的什么证据都没有,就敢这样上微博公开胡说,那就等着坐牢吧,傻到这种程度,坐几年牢也不冤。

    结果到底如何,大家拭目以待吧。(杨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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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