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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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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两字重千斤 理由不足莫轻言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晋民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营者)之间,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矛盾纠纷实属平常。但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有时因与劳动者意见相左,一气之下可能说出解雇、辞退之类的言辞,他们没想到,这些未经认真思考、脱口而出的话,会让自己付出意想不到的代价。

    企业轻率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惹来麻烦

    象山有家模具公司,前年开始经营效益走下坡路,无奈之下,公司准备裁减一部分人员。今年3月的一天,公司员工李某、朱某一起到公司总经理室询问员工岗位安排情况,此时,公司董事长张某正与他人商量如何裁减职工的事,李某、朱某的询问让他感到十分烦躁,于是随口说道:“现在企业效益不好,日子难过,你们就到别处去干活吧。”一句话就把两人给解雇了。

    没想到,朱某把张某的这段话录了下来,并作为证据提交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与他们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数额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无独有偶,象山一家针织公司也遇到几乎完全相同的事。

    今年春节过后,因病住院2个多月的杨某回厂上班。按照工龄,其医疗期并没有超过规定的期限。但公司经营者看到杨某在治疗后身体有点虚胖,担心其不能胜任工作,于是直接对杨某说:“根据你的病情,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所以,从本月开始,你不用来上班了。”这话的意思很明白,杨某被公司解雇了,理由是公司担心其做不好工作。公司经营者没想到的是,他的这段话被杨某用手机录了下来。之后,杨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对针织公司很是不利,其中一项是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这两起案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的结果都颇为不满,他们认为解雇职工是有理由的,并非信口开河。于是,他们将案子诉到了当地法院。经过法官的详细解释,两公司才知自己轻率作出解雇职工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了适当的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与劳动者签署的合同

    为何说这两家单位作出解雇的决定过于草率?办案法官解释说,在前一个案件中,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如果要解雇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规定,通过相关程序进行办理。

    首先,用人单位要举证自己确实“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不是由公司管理人员随口说说,一句话把劳动者打发走。在第二个案子里,职工在医疗期结束或者期满前治疗结束回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双方之前签署的合同,而不能单方面自认为对方病未痊愈,不能胜任工作,并以此为由将其解雇,这样做,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应有的相关权益的规定。显然,职工的病是否治疗结束,并不是企业可以认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决定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实施,否则,草率作出决定,匆匆实施,很可能给用人单位自身带来麻烦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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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