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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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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应当考虑入罪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孙道萃在《检察日报》刊文说,“网络刷单”,是指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为获取虚假交易数据、虚假商品声誉、虚假商家信用而实施虚假交易、伪造物流、资金流等行为。“网络刷单”是互联网经济的“毒瘤”,不仅直接侵犯竞争者的利益,也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与管理秩序。“网络刷单”侵害多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考虑入罪。

    从目前案发情况来看,“网络刷单”往往数量庞大、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但是,对于这一危害行为,当前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不正当竞争诉讼、软性行业自治等方式给予事后性制裁。然而,由于民事、行政措施在力度与效果上的局限性,对“网络刷单”的遏制作用相当有限,致使一些不良商家得以逃脱法律追究。目前,可通过激活传统罪名的网络化适用潜能来规制“网络刷单”。作为最优方案,应在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类罪中增设“破坏网络市场信用评价罪”,对“网络刷单”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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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