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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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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医生应享有“剪衣”免责权利

    马涤明

    9月23日,一名患者家属向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讨要抢救病人时脱下的衣服和财物,医护人员反复解释无效,最终通过监控还原了事实真相。院方表示,患者家属已向医院道歉、双方达成谅解,并称医院在抢救患者时不会出具“剪破衣物知情同意书”(9月28日《北京青年报》)。

    发生这样的事,不免叫人担心:今后会不会因为剪衣裤的问题,让某些医院或医生在救人时纠结?对此,有人认为,保管好患者的财物是医院的义务,索要被剪坏的衣裤、要求医院赔偿财物损失是患者的权利。我不同意这种观点。

    不管是剪坏衣裤,还是造成衣裤中的财物损失,应视为紧急抢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成本。医院在抢救患者时能够腾出“一只手”来做好对患者身上物品的保管,当然是最好的,医院也应尽力做好这种事;但如果抢救时无暇顾及其他,只能把有限的人力用在抢救生命上——与生命相比,衣裤及其中的财物不值一提。否则,它们有可能成为医生的一种负担,关键时刻或多或少会影响对患者生命的抢救,而这绝不符合患者的利益。打个比方,面对房屋火灾,消防员只能一心救火,而不能考虑水枪在灭火时会不会造成房屋门窗、屋内物品的损失。对这种情况大家一般能理解,可医生抢救患者生命,和救火难道不是一种逻辑?

    出现这种事,有必要把规则讲得清楚一些。上海第一人民医院方面称,医院并没有“剪破衣物知情同意书”。我相信,公众也不会同意设置这样的程序,因为这种“同意书”无异于给抢救生命“挖坑”。我们应该相信,绝大多数医院、医生能把医德、生命置于最高位置,但哪怕出现万分之一的“例外”(某些医生顾虑患者或家属索赔而影响了抢救),也是非常可怕的。

    实际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剪衣索赔”的问题是否适用这种规定,有关方面应给出明确解释,这对维护医患双方权益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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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