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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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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依法保护” 涵养企业家精神

    易其洋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发文明确企业家精神的地位和价值,谈到了三个“依法保护”:一是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二是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三是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

    企业家与企业家精神,就像皮与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企业家权益,是企业家之所以成为企业家的基础和保障。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企业家如果连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的话,企业家精神就成了无本之木。

    财产权是公民的重要权益,任何人的财产权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无恒产者无恒心”,如果企业家辛辛苦苦创造的财产,突然有一天不明不白就不是自己的了,或者自身和企业财产可以被权力机关随意查扣,或者有人三天两头拿民企“原罪”说事而搞得企业家人心惶惶,或者规则和政策不规范、不透明且朝令夕改,常常让投资创新的企业家血本无归而无从补偿,或者像有的掌权者所宣称的那样“分分钟就可以搞垮一家企业”……那么,企业家没有稳定的预期和坚定的信心,办企业也就很难一心一意、坚韧不拔,就算已有或想有企业家精神,也可能被消磨殆尽或无从成型。

    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内容,就是愿意创新、敢于创新,且有机会创新。而创新就是做别人、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恐怕也是最让企业家们劳心费力的事。可惜又可叹的是,许多企业家殚精竭虑搞出了新专利、新发明、新产品,刚一投产、一上市,就被别人“抄袭”“山寨”。因为制度不全、监管不严、保护乏力,假冒者大发其财,日子过得比创新者还舒服,那必然会让企业家心灰意冷,也必然会窒息企业家的冒险精神、开拓精神、创新精神。或者对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限制仍然很多,政策执行中“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大量存在,企业家就算想创新,也会难乎其难。

    企业是企业家自己的,按理说,企业家理应拥有自主经营权。但有时候,由于权力的强势干预,本来对市场行情和发展趋势更为敏感的企业家,却对企业应该上啥项目、走啥路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经常说了不算。有的政府部门或领导,为了自己任内尽快出政绩,不顾企业发展状况和市场规律,打着“帮扶企业”“指导企业”的幌子,对企业家颐指气使、越俎代庖,搞得企业家听也不是、不听也不是。有的则是凭着手中的权力和资源,随意向企业摊派各种事项、各类评比,甚至对企业设租寻租,让企业家没法静下心来经管企业,还哪里谈得上培育企业家精神。

    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企业家,来自企业家精神;市场经济有活力,才能滋养健康的企业家精神。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而要增强市场活力,最关键的是要处理好市场与政府这“两只手”的关系。没有规范透明的法治环境,“两只手”的关系处理不好,“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是一句空话,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企业家精神就无从培育和涵养。

    可以说,法治是企业家精神的催化剂,也是企业家的保护伞。这次文件明确三个“依法保护”,大有深意在焉。当然,文件强调的是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家,经商办企业,还是要时刻牢记“遵纪守法”这个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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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