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时评/教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受处分党员能否“轻装上阵”应因情而异

    黄明朗

    江北区对因违反纪律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展开回访教育,帮助其“轻装再上阵”,这种做法引发社会关注。上周五,“明州论坛”专栏刊发《给受处分党员更多机会》一文,呼吁对违纪的党员干部,在严格惩处、问责的同时,不能“一棍子打死”,仍要做好教育、引导和激励工作,多给机会、多给出路、多给平台。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泽东同志就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前毖后”一词,最早出自《诗经·小毖》:予其惩,而毖后患。意思是要从以前的错误中吸取教训,谨慎从事,不再犯类似错误。党的历史反复证明,坚持这个方针,能够达到既严明纪律、又团结同志的目的。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要犯错误的同志不讳疾忌医、固执错误,以致不可救药,都要坚持让他把病治好,而不能简单草率地一“处”了之,更不能“一棍子打死”。这是我党对待和处理犯错误同志秉持的科学态度和方法,也是成熟的执政党走向兴旺发达的重要标志。

    然而,长期以来,党内外存在着一种惯性思维,认为党员干部一旦犯错误受到处分,便意味着政治生命结束,永无出头之日。就此来看,笔者认为,江北区此举释放了几个信号:

    全面从严治党绝不动摇。去年以来,该区积极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396人次,其中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有47人次。这表明,从严治党是在动真格,纪律是“高压线”,任何人违反党纪都不能“法外开恩”,都会被严肃查处。

    犯了错误的同志并非无路可走,只要迷途知返、痛改前非,“光明大道”依然在前头。王岐山同志曾强调,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人、判刑不是目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是真正的目的。不能说有了过错,就算表现再好也将压缩其“上升空间”,对该重用的还是要重用。江北区对受处分人员加强教育管理,进行回访,并及时将回访情况向所在党组织反馈,对工作表现好、业绩突出、处分影响期满的,积极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既体现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又体现党对干部的关心爱护。

    当然,帮助受处分党员“轻装再上阵”是有条件的,应分清其错误的性质和轻重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

    一种情形是,对屡教不改、执迷不悟、冥顽不化的党员,组织只能使出“霹雳手段”,令其为欲壑难填、刀口舔血、走火入魔付出高昂代价。对于一些错误轻微的同志,由于其身上“带菌”“带病”,必须“杀菌”“治病”,体现“纪律面前无绿灯,任何人违反纪律规定,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如果听之任之,不仅会损害其自身肌体健康,还会传染他人甚至形成“疫情”。但也应看到,多数同志毕竟只是犯下小错,就应该本着将监督执纪分出层次、轻重,把握好“四种形态”的基本精神,严宽相济,而不能为惩处而惩处,不问青红皂白统统予以重责,更不能无视其已经改正错误而永远将其“打入冷宫”。

    另一种情形是,违纪者错误已得到清算,受到了应有的惩处。让犯错误的同志“重新轻装上阵”,跟过去为群众所诟病的“带病提拔”有本质区别,带病提拔是对党员干部犯的错误没有发现,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不用说去“惩”了。“惩不痛,则不通”;“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对问题视而不见是危险的,只能使问题越积越多,天长日久难免“拥塞”。江北区党组织发现党员干部出现错误,不是施行“妇人之仁”,揣着明白装糊涂,投鼠忌器,点到为止,而是抓日常监督,当头棒喝,执纪问责,体现党内政治生活的锋芒和战斗性,从而及时帮助相关党员认识和改正错误,遏止其违纪问题滋生蔓延。

    还有一种是,犯错误者本人接受了教训,真诚悔改,得到了组织和群众认可。一个人犯了错误,不知悔改不行,回避现实无济于事,自欺欺人更不可取。但是,惩治,惩是为了治,治是根本。“惩前”“治病”是手段,“毖后”“救人”是目的,手段不硬达不到目的,偏离目的,手段也就失去了意义。当这些犯错误的同志痛定思痛,并将改正错误的愿望化作实际行动,倘若成绩突出,党组织教育挽救他的目的就达到了,当然应该允许他发挥积极作用,为党和人民贡献力量了。

    “四种形态”

    中央纪委反腐强调的“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