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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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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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应当 依法老有所依

本版制图 庄豪

    ■法眼观潮朱泽军

    据我市多家媒体报道,《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已提交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说到居家养老服务,让人自然想到那些失能老人的生活状况。按照权威部门的解释,所谓失能老人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而以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有一到两项不能独立完成,就属于“轻度失能”,三到四项“做不了”的为“中度失能”,五到六项“做不了”的则为“重度失能”。

    目前,我国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有数千万人。可以这样说,多数家庭都有程度不同的失能老人,这一庞大群体的生存问题,直接关乎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关注和关爱失能老人,使他们老有所养,若只靠社会组织的公益行为,恐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多年前,我国实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人口总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独生子女家庭的大量出现,意味着家庭照料这种传统模式受到了严峻挑战。当下,迫切需要探索“由政府牵头,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照顾老年人的体系,即对失能老人的照顾,由原来主要依靠子女,向主要依靠社会公共服务机构转变。由此,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需要统筹考虑各方能够提供的资源,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能老人养老体系,建立一个从家庭到养老机构;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医院的连续照护体系,从而实现老年人社会照护的制度化、体系化、职业化、社会化。

    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需要高度注意到失能老人这一个体的特殊性。失能老人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没有自理能力,需要有人对其生活起居进行悉心照顾。但每个失能老人的失能程度有所不同、家庭条件不同,因此会有一定差别。如有的失能老人长期卧床,需全天候护理,有的则尚能行走。也有的子女可能较多,有的可能只有一个孩子,有的则一个孩子都没有等等。因此,在对养老服务的立法上,需要依照不同情况进行细化,以增强法律和政策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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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