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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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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者被判刑 具有司法示范意义

    刘武俊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或有期徒刑十一个月(11月6日中华网)。

    该新闻在网上引起广大网民的点赞和支持。笔者认为,对校园欺凌不能和稀泥式处理,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这起审判具有鲜明的司法示范意义,既是对校园欺凌现象的有力司法回应,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对于学校、学生及家长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近年来,全国各地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欺凌者的行为具有长期性、隐秘性、双方强弱关系不对等等特征。根据2017年教育蓝皮书对北京市的12所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校园欺凌现象展开调查,46.2%的北京中小学生有被故意冲撞的经历,有6.1%的学生几乎每天遭受身体欺凌,有11.6%的学生几乎每天遭受语言欺凌。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起判决表明,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并不等于不处罚或者免于处罚。以前发生的一些严重校园欺凌案件,欺凌者往往因未成年人身份被免于处罚甚至不处罚。从某种意义上讲,对有严重校园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不处罚,客观上有姑息纵容之嫌,不利于遏制日趋严重的校园欺凌态势,也不利于教育挽救实施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

    治理愈演愈烈的校园欺凌现象,固然有学校的责任、教师的责任,也有家长的责任。家长应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让孩子知道校园欺凌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姑息迁就。同时,也不能忽视司法机关的责任。一旦校园欺凌触及法律底线,司法机关就应及时介入,依法追究欺凌者的法律责任,用法律武器保护受欺凌学生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向全社会普及这样的法律常识: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同时,加强法制宣传,鼓励家长、学生和学校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学生权益。当然,对校园欺凌现象需要全社会综合治理,仅仅依靠法律手段是不够的,但没有法律手段也是万万不能的。

    11月4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反校园暴力法立法工作,待有关行政法规和配套规定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法律。对广大学生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意味着校园欺凌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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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