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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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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三次非法采矿 或被处刑罚

    本报讯(记者王岚 通讯员张雁)近一年里三次非法采矿被抓现行,北仑区有个当事人因为非法采矿屡教不改触犯刑法,目前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待法院的审判。

    原来,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郭巨中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有人在郭巨街道长坑村村口溪坑处偷挖黄泥。经执法队员深入调查,当事人是一个已经“二进”执法中队的老面孔。

    当事人郑某于2016年9月26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盗挖郭巨街道洋涨村海塘东侧山体塘渣时被发现,后被处没收违法收入2000元,并罚款1000元。

    2017年7月9日,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郭巨中队在执法过程中再次发现,当事人郑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并雇请一台挖土机在郭巨街道长坑村村口溪坑处开采黄泥。经查明,当事人郑某开采黄泥约250立方米,出售黄泥获利4000元,被处没收违法收入4000元,并罚款2000元。

    在此期间,执法队员对郑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持续加大对附近矿产资源的巡查力度。然而,7月15日,郑某又一次偷挖黄泥被郭巨中队查处。因当事人在一年内连续三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已触犯刑法,目前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待法院的审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相关执法人员介绍,当事人郑某一年内三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且违法时间间隔短、性质恶劣,可视作情节严重。根据案情,郑某或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矿产资源是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宝贵财富,有的矿产资源甚至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一直以来,我们对此类情况保持着高压态势,下一步,执法中队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保护矿产资源。”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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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