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电(记者施雨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3日发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 办法明确,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校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办法要求,高校要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 办法指出,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须将上一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主管部门。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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