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路余 战宇)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车主未保护现场且未及时报警便驾车离开,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日前,慈溪法院审结此案,对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给予了支持。 2016年5月10日上午,孙某驾车行驶时看到相识的吴女士(化名)正在路边同方向往前走,就想上前打声招呼。不料在车辆停靠过程中,车轮压到了吴女士的脚。事发突然,孙某紧急将吴女士送去了医院。当天,他并没有向交警部门报警,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直到次日孙某才到交警部门报案,并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吴女士的脚伤得不轻,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后,孙某先后赔付给吴女士7.6万余元。今年3月,吴女士将孙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经法院依法核算,各项损失总金额约13.7万元。 不料,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对于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发生分歧。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发生后,孙某应保护现场并报警,而他开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报警,根据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则认为,事故发生时他为了抢救伤员被迫移动车辆,并委托同事报警,事后自己主动前往交警部门,并不存在免责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虽称委托同事于事发当天报警,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官在查看次日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和事后报案承诺书后,也未发现孙某对委托同事报警事宜进行过说明。据此,法院认定孙某未保护现场且未及时报警、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关于商业保险免责的主张成立。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一定赔偿。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尤其是单方事故,车主或驾驶员一定要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否则可能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或无法提供理赔材料而遭到拒赔的风险。如遇伤亡事故,在受伤情况不严重的前提下,可原地等待救护车及交警,并做好现场标识;如有紧急情况急需送医,可先拨打交警电话告知事故发生地及现场发生的情况并说明有人急需就医,然后做好现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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