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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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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别人丢弃旧物 造成损害仍需担责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桂凌)保洁员在楼道内打扫卫生,不料被墙上靠着的旧防盗门砸死。房东说已付钱委托安装工丢弃,安装工说那钱是搬运其他门的费用。到底谁应该为此负责?近日,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件纠纷。

    2016年10月,鲁某让侯某安装位于某小区3楼的防盗门,并要求侯某将拆卸下的旧防盗门扔到垃圾桶,为此支付其相应费用。没想到,侯某未按要求将防盗门丢弃,而是将其靠在该楼一楼楼梯边的墙上,且没有告知鲁某。同年11月,保洁员罗某在打扫卫生时被这扇旧防盗门砸死。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鲁某向罗某的家属赔偿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9万元。同年12月23日,鲁某到海曙法院起诉负责安装防盗门的侯某,要求其赔偿损失39万元。

    鲁某认为,侯某未按其要求私自将防盗门丢弃在小区楼道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在该事故中,侯某存在重大过错,应为此担责。侯某表示,安装防盗门的费用是248元,另外40元是搬运其他门的费用,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根据鲁某、侯某双方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体现了侯某丢弃旧防盗门是有报酬的。

    海曙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鲁某让被告侯某丢弃旧防盗门且支付相应的报酬,丢弃旧防盗门不属于安装防盗门的附随义务,因此,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由于侯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鲁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侯某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未按雇主的指示擅自将旧防盗门靠在一楼楼梯边的墙上,该行为是对公众安全产生隐患的危险行为,并且该防盗门产生了将罗某砸死的损害后果,侯某在从事该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0%的责任,侯某应支付鲁某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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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