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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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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你问我答”

   向境外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Q:宁波保税区某房地产企业接受了某境外企业提供的设计服务,近日打算向境外企业支付这笔设计服务费。该企业负责人向保税区国税部门咨询,支付设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A: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负责人张新钢表示,该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境外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分。根据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也就是说,如果这家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且提供的劳务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不论劳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都由该机构场所自行申报缴纳劳务所得企业所得税。如果这家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提供的劳务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当劳务全部或者部分发生在境内时,该境外企业需要就这笔劳务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张新钢表示,当满足税法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时,税务部门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记者 董娜 通讯员 蒋军) 

    与境外企业交易时经常遇到以外币计价款项的情况,应如何折算?

    Q:宁波保税区一家企业在与境外企业的业务往来中,经常遇到收取或支付款项是以外币计价的情况。该企业负责人向国税部门咨询,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进行折算?

    A: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负责人吕彩芬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应该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吕彩芬进一步解释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第二种情况是,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种情况是,主管税务部门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做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记者 董娜 通讯员 张新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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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