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海关缴款书但未付款,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Q:保税区某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企业进口了一批货物,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货款还未支付。该企业负责人向保税区国税局咨询,这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A: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纳税服务科负责人陆春芳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部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部门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陆春芳提醒,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记者 董娜 通讯员 周红) 报关单与发票的货物计量单位不一致,企业能否申报退税? Q:宁波保税区某外贸出口企业的一批货物已于今年6月出口。该企业负责人向保税区国税局咨询,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是“千克”,而且没有标注其他单位,工厂给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是“个”,这种情况下能否申报退税? A: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负责人应骏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除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应骏表示,如果该企业出口的货物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的,需要该企业就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国税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如果不属于合并报关,建议企业申请改单或重新开具发票。 (记者 董娜 通讯员 张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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