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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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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界定背后的经济原理

    王兴康            

    产权界定需付代价,产权界定越细代价越大,在交换规模较小的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只能把产权界定到家庭。为避免共享物品引发的“公地悲剧”,减少公共财富浪费,必须根据生产力高低界定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

    从生产力与产权制度关系看,生产力水平高,产权界定清楚,生产力水平低,产权界定模糊。比如一颗价格昂贵的钻石,衡量它的重量、色泽、切工与瑕疵,一块普通的石头,只衡量它的重量。同理,交换规模大的商业社会,产权界定清楚,交换规模小的农业社会,产权界定模糊。商业社会往往把产权界定到个人,农业社会往往把产权界定到团体,比如家庭。

    产权不界定到个人,必然具备公有性质,从享用角度看,必定是某种程度的公共物品。如果每位成员可以平等地享用家庭财产,那么,必然与享用公地一样引发“公地悲剧”,而且,成员数量越多,权利越平等,“公地悲剧”引发的损失越大(把双头竞争的古诺模型企业数量扩展为M,可以证明M越大资源租金消散越多)。

    古代中国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寿命短暂,为了抵御自然威胁,保证传宗接代,家庭人口较多。而且,古代绝育技术落后,绝育代价较大,也使家庭人口较多。既然不能减少成员数量,那么,只能改变成员之间的比较优势,才能减少“公地悲剧”引发的损失。

    好比存在一个公共湖泊,人人可以前去垂钓,湖鱼越钓越少。随着湖鱼减少,钓鱼代价增加,高手可能一如既往,庸者往往望而却步。钓手技术差异保护了湖鱼繁衍,降低了“公地悲剧”引发的损失。

    但是家庭财产享用比如吃饭与穿衣,不如垂钓具备技术含量。这就无法从技术角度表现各人比较优势,降低“公地悲剧”引发的损失。为减少共享家庭财产引发的浪费,只能以身份等级的方式表现成员之间的比较优势。这就是古代中国出现儒家思想与礼仪制度的经济原因。

    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意思是不必担心农业社会生产力低下,财富相对贫乏,更需担心财富不按身份等级分配。比如季氏是正卿,观舞只能四佾,他却享用了天子才配的八佾舞,孔子就认为“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

    那么,增加谁的权利,减少谁的权利,才能减少共享家庭财产引发的损失?经济学原理认为要素报酬由其边际生产效率决定,谁的生产效率高就把财产享用权界定给谁,才能最大化组织的产出。家庭作为一种投入产出组织,把财产享用权较多地给予对产出贡献较大的个人,较少地给予对产出贡献较小的个人,这样,才能最大化家庭产出。就像企业组织中,企业家对产出贡献往往比普通员工大,把财产享用权较多地给予企业家,较少地给予普通员工,企业才能获得最大利润。

    在农耕社会中,一般家庭以粮食生产为主,其他要素相同,决定家庭成员之间粮食产量的主要是力气与经验。相对于幼小的儿子,父亲拥有经验与力气的优势,在农业生产中更具生产力;相对妻子,丈夫拥有力气的优势,在农业生产中更具生产力。所以,儒家以年龄与性别为标准规定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这种符合效率的等级原则走出家庭,进入社会,便由“父父、子子”转为“君君、臣臣”。即移孝为忠,实施同种原则使用公共资源,分配公共收入。具体而言,古代中国社会治理结构分为三个层次:低层为家庭自治,中层为县以下家族自治,顶层为县以上文官治理。无论家庭、还是国家治理都遵循儒家上尊下卑的身份等级伦理。

    总而言之,产权界定需付代价,产权界定越细代价越大,在交换规模较小的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只能把产权界定到家庭。为避免共享物品引发的“公地悲剧”,减少公共财富浪费,必须根据生产力高低界定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家族与国家的公共事务治理也采用同样原则。这就是古代中国以儒家思想与儒家礼仪治理家庭与社会背后的经济原理。

    (作者系中国经济学人论坛高级研究员)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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