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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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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统计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第681号令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问:国务院颁布《条例》有何意义?

    答:《条例》是依据《统计法》制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首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随着统计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稳步推进,统计规范性、科学性进一步增强,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由于统计面对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统计事业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也寄予不少期待,统计调查中存在的报表重复、数据打架、违纪违法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统计数据的关切,需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实施的法律规定。其次,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必然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的重大举措;是践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体现;是总结统计改革开放和法治实践经验,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再次,是深化统计改革发展的现实需求。《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统计工作的战略要求,吸收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改革发展取得的一系列成果。既是对《统计法》规范的具体化,也是对《统计法》的有力补充,是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的强大支撑和有力保障,将从制度上大大推进政府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更好地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转变职能、优化服务。

    问: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条例》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条例》明确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这是法律法规首次明确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这就明确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保障统计法在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严格执行的法定责任和底线。《条例》第四条还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这就进一步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在提供真实准确统计资料方面的责任。所有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效地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问:在维护调查对象权益方面,《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条例》从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条例》第二条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二是严格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避免重复调查。《条例》第六条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三是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安全。《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条例》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具体内容;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问:对部门调查项目审批,《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并要求及时公布已经审批、备案的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第九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等条件,才能被批准。第十一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具体要求,使得审批流程更加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问:《条例》在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和共享方面,有何明确规范?

    答:《条例》把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公开、统计生产方式透明、统计调查成果共享、统计数据为全社会所用作为规范的重点。《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这些规定的落实,能使全社会了解统计调查内容和数据生产情况,既有利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使用统计数据,也能有效地推动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创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能有效地解决长期以来部门间统计资料难以共享的问题,既可以提高已有调查的效能,也可以减轻调查负担。

    问:对统计违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依据《统计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二是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对《统计法》中统计调查对象的严重违法情形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各级统计机构使用这一裁量授权的统一度。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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