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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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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不该成为“高危人员”遮羞布

    乔英杰

    12月1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由淮阴区政法委、法院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的文件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四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案由等事项,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在江苏省属首次。

    此案一经发布,立即引发了两种观点,一种是支持,一种是反对。支持者认为,此类犯罪对社会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危害太大,可谓罪大恶极,且熟人犯罪比例高、再犯率高,所以,就应该公开罪犯个人信息,让人们早有预防,减少其“再犯”的机会。而反对者认为,公开此类“高危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利于他们改邪归正、重新做人,更好地重新走向和融入社会。

    从个人情感上来说,笔者是强烈支持全方位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的。原因除上述以外,笔者还认为,就算是犯罪分子享有隐私权以及所谓的“被遗忘权”,能够在理论甚至现行法律上得到认同,但民众也应该同样享有对犯罪分子选择“不遗忘”的权利,所谓的隐私权更不应该成为性侵未成年人、巨额诈骗、盗窃等某些重刑犯的“遮羞布”。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可能保护公民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并尽可能防止某些“高危人员”一而再、再而三地逐步变成“惯犯”。

    对于反对者所持的观点,笔者也有不同看法。公布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虽然表面看像在这些人脸上贴了标签一样,给他们重新走向社会和融入社会增加一定难度,但只要他们下定决心重塑自己的灵魂,纠正自己的行为,那么,因公开信息对其心理所增加的耻感反倒会激励他们更好地改邪归正、重新做人,而人们也会在他们真心改过过程中,逐步忽视甚至淡忘他们不堪的过去。

    近年来,在各级法院民事裁决与执行过程中,基本上已经普遍建立了严厉的失信“黑名单”制度,通过公开“老赖”私人信息等手段让他们“寸步难行”,并且已经形成常态。相较之下,笔者不禁想问,难道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这等罪大恶极的“高危人员”,我们在信息公开方面还不能采取比对“老赖”更严厉的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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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