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 初 象山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一家企业因错用规章制度,被判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支付赔偿金6.43万元(12月7日《宁波日报》)。 这个案子,于法律而言是依法判决;于员工而言是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让违法用工企业付出代价;于企业而言,则是作茧自缚,咎由自取。输掉官司,支付赔偿金,还损害企业形象,这个教训很深刻,不仅当事企业要汲取,其他企业也应引以为戒。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厂规店规,规范员工行为,无可非议。但厂规也罢店规也罢,首先要合法合情合理,才会有生命力,才会有可操作性。现实之中,确有少数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制订的厂规店规往往只是经营者个人意志的体现,言出法随,处罚泛滥,动辄罚款,惩罚措施没有完善的程序和手续,所谓企业规章制度异化成了违背法律法规,没有人情味、不讲理的“家法”。这种“家法”一旦被告上法庭,企业必输无疑。 依法治国,具体到企业,也要依法而治。而保证厂规店规的“法律含量”,无疑又是依法治企业的题中之义。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如何招用员工、怎样支付薪酬,以及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乃至“企业文化”等,都要依照法律来行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犹如“规矩”,发展就是“方圆”,把企业规章制度纳入法律轨道,员工能体面劳动,企业才能越办越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