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征 湖南湘潭市文先生的父亲突发脑溢血,在湘潭市中心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10个月后死亡。住院期间,医院开出了60万余元的医疗收费单据。虽然老人是离休老干部,60万余元均为医保承担,个人自费只出2万余元,但“较真”的文先生觉得医院可能存在乱收费、骗医保的行为。经过多部门联合调查,发现医院确实存在违规多收取护理费、医用耗材费等情况。市医保局对医院进行了3倍处罚。涉事医院已对涉事的护士以及护士长进行处分(12月19日《华商报》)。 医疗保险具有两大职能,即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也就是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其他缴了保险的人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患者因疾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可以说,医保基金属于每一个缴纳保险费的个人,是所有参保人员的“救命钱”。因此,医疗单位采用不当手段骗取医保的行为,绝对不能容忍。 拿本次新闻事件来说,虽然生病老人花费的60万余元由医保报销,文先生只出2万余元,可实际上,医保报销的每一分钱都是其他参保人员的钱,患者及其家属就应该为此较真。 从法律角度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应该以诈骗罪论处,且这种类型的案件,应该移交公安机关去处理,而不能仅仅由医院出面给涉事人员一个处分了事。去年,辽宁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发生骗取医保基金案,被员工实名举报后,公安机关对医院进行立案调查。最终,涉事人员均被判刑。今年6月,四川省人社厅公布了一批不法医药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案,其中成都某民营医院涉嫌医保欺诈,被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对于医疗单位骗取医保的行为,真正依法办事、将涉事人员绳之以法的情况并不多,而像上述新闻中对涉事人员只予以“处分”的不少。这种“网开一面”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医疗单位骗取医保事件的发生:开具“阴阳”病历造假;笼络五保户老人充当病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弄虚作假;医生、病员、医药销售人员建立“攻守同盟”等轮番上演。 医疗单位骗取医保现象必须得到遏制,否则,不仅不利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还会给医保基金带来风险。一方面,应加强监管,利用不定期巡查、抽查、卧底调查等方式,严密防控骗取医保行为的发生,同时利用大数据效应,从参保人员的身份识别、费用信息等方面追查造假的蛛丝马迹。另一方面,加大对医疗单位骗取医保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参与骗取医保行为的人员付出沉重代价。对于涉事人员,该立案的立案,该刑罚的刑罚,不能仅仅来个不痛不痒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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