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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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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指引》系列解读(一)

    编者按: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甬企走出国门。近日,市国税部门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解答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涉税问题。今日起,本报与市国税局共同推出《“走出去”税收指引》系列解读栏目,助力甬企有效规避境外投资税收风险、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包括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和融资租赁的出口货物等)、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二)对于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如果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二、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一)下列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下列项目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工程类服务,提供跨境文化类服务,提供跨境物流辅助、邮政等服务,提供跨境技术类服务,提供跨境金融服务,提供特定情况下国际运输服务,提供跨境电信服务,提供其他跨境服务。

    三、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涉及税收政策

    “走出去”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境外所得的确认

    境外所得是指来源于境外的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权益性投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各类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分别确认实现年度;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或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境外所得换算成境外税前所得。

    (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走出去”税收指引》特别指出,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发生的共同支出应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扣除。对于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企业而言,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对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我国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用境外已缴税款抵免其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税收抵免的类型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特殊情形下企业还可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四、所得税优惠政策

    《“走出去”税收指引》介绍了“走出去”企业涉及的四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居民投资者从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来源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所得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走出去”税收指引》详细内容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链接进行查阅: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1671176/n2884609/c2884646/content.html

    (董娜 王钦 永轩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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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