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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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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指引》系列解读(四)

    本期主要对《“走出去”税收指引》中与“走出去”企业相关的管理规定作重点解读。

    一、境外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中国境内办理税务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人员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应如实填写境内外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中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三、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居民企业需要对其境外投资及取得所得情况向境内税务部门报告,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部门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四、境内派出机构外派人员信息报告和代扣代缴

    (一)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二)境内派出机构在向外派人员发放工资薪金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境外单位支付的部分,外派人员负有自行申报义务,但可委托其在中国境内的派出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五、对外支付扣缴税款

    “走出去”企业在向境外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时,应当按照非居民税收管理规定对境外子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税,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部门可以进行调整。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母公司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子公司支付的费用,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走出去”税收指引》详细内容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链接进行查阅: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1671176/n2884609/c2884646/content.html

    (董娜 王钦 永轩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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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