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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0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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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本月实施

工伤认定范围更规范

    本报讯(记者周琼 通讯员任社)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条例扩大了覆盖范围,并进一步规范了工伤认定范围,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组织活动等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据了解,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应范围,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同时,新条例中,强化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记者注意到,在新条例中提出了建立省级调剂制度,调剂全省的市、县两级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共济的功能,营造均衡的经济发展环境。

    同时,记者注意到,新条例还通过相关举措,满足了现阶段困扰用人单位实时参保多头参保的需求。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也进一步加以规范,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组织活动等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这就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此外,新条例还规范了各地把握职工在就餐、疗休养等过程中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在保障职工权益同时,维护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新条例还明确了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细化了相关待遇长期保障规定,并调整了工伤待遇发放方式。

    记者了解到,我市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于1998年,截至2017年11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达到17.7万家,参保人数达到327.3万人,当年度享受工伤待遇人数2.9万,支出工伤保险资金8.3亿元,充分发挥了工伤保险在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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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