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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0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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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计息”无错,畸高利率得改

    晏 扬

    刷建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储蓄卡自动还款余额不足,剩下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认为建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定不合理,将建行告上法庭,一审败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行收取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遂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建行返还多扣划的253元(1月3日澎湃新闻)。

    这场沸沸扬扬的“全额计息”官司终于尘埃落定。李晓东愤而起诉银行,显然意不在区区几百元钱,而是要向信用卡“全额计息”规则发出挑战。根据法院的最终判决,虽然李晓东拿到了被多扣划的253元,但很难说他赢得了这场官司。因为,法院只是认为银行收取的赔偿数额过高,并不认为信用卡“全额计息”本身有错,李晓东的核心诉求未能如愿达成。

    李晓东挑战信用卡“全额计息”的勇气值得称赞,此案判决亦具有标本价值和社会意义。但笔者认为,个中问题并不在于信用卡“全额计息”本身,而在于所计利率过高而显失公平,这是银行亟待改进的地方。

    一段时期以来,信用卡“全额计息”陷入人人喊打的境地,但平心而论,这一规则本身并非霸道无理。众所周知,从银行借钱本来是要付利息的,可谓天经地义,而信用卡则是一种免息工具——钱你先花着,只要按期偿还,银行就不收利息。显然,这相当于银行推出的一项优惠措施,享受优惠的条件仅仅是持卡人按期全额还款;如果不能履行这个约定,银行就取消优惠,改为你借多少钱就按多少钱计算利息,也就是“全额计息”——能够履约的享受优惠,不能履约的不享受优惠,这种规则并无多少可指责之处。

    所以我们看到,即使二审法院也认为,“本案计息条款以账单周期内的全部消费款项作为计息基数,并非加重持卡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即认为“全额计息”本身没有问题。

    但是,“全额计息”所计利率有多高,无疑值得好好计较一番。按照建行的规定(其他银行也差不多),“全额计息”的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换算成年化利率为18.25%,而且是按月计收复利,也就是利滚利。还有一些银行,除了计息还收取高额违约金。所以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这样的奇葩事:西安市的小张透支信用卡399元,经过7年滚动累积到了3万多元;广东的李先生无意中用信用卡透支了9元多,经过9年利滚利居然变成了9000多元……在某种意义上,“全额计息”遭到社会舆论强烈谴责,是因为它替畸高利率和违约金背了黑锅。

    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违约金的设定应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但由于“实际损失”往往扯不清,于是一些商业机构便狮子大开口,任意设立违约金标准。李晓东的信用卡只有69.36元逾期未还,10天时间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无论如何也没有几百元,正是基于此,二审法院认为“建行收取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

    信用卡“全额计息”是一种商业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无论计息标准还是违约金标准应公平合理,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全额计息”无错,畸高利率得改,或是银行主动改,或是有关部门划定一条上线,强令银行改,总之得改,不能再任由利率畸高的“全额计息”损害持卡人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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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