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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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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满足美好生活需求

——写在《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大会审议之际

    本报记者 吴向正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养老工作涉及每个家庭、每位老年人,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顺应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着力推动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立法工作。

    昨日上午,在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社作了关于《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引起了广大代表的热议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记者深入会场内外,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和部分市人大代表,请他们就《条例(草案)》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立法过程、民意吸纳、内容特色等,作了一番翔实的解读。

    《条例》关乎民生、意义重大

    记者问: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有何背景?其重要性何在?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德良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市委提出要加快建设“名城名都”,为全省全国大局作出更大贡献。显然,加快社会民生改善,打造一流的幸福民生之城是建设“名城名都”、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市养老工作理应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随着我市进入老龄化社会,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十分关注养老工作。每年都有市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建议,要求尽快制定养老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推进居家养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坚持群众有所呼、人大有所应,高度重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的立法工作。针对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立法的强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倾听民声、顺应民意,及时开展养老服务方面的立法工作。

    2012年之前,我市围绕养老工作就开展了多年的立法调研,为《条例》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形成了一定的经验,有必要、也有条件出台全国较早、省内第一部专门针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

    可以说,制定《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是对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要求加快相关立法呼声的及时回应,是着力解决我市养老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举措。

    坚持开门立法、广纳民意

    记者问:《条例》制定主要经过哪些程序?如何体现开门立法、广纳民意?

    陈德良答:市委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市委常委会专门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报,从立法计划到重大问题研究以及条例审议,都提出了明确的意见。2017年8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条例(草案)》,同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向市委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2017年12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通过了提请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条例》的制定,经历了充分酝酿、科学论证、征求民意、吸收民智、反复协商、认真修改、数易其稿、达成共识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广大代表和群众参与的立法工作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座谈论证、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听取各方面意见。先后召开座谈会37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28位市级领导干部代表走进代表联络站就《条例(草案)》开展主题接待活动,共接待市人大代表142名、群众代表169名,收到意见和建议1089条。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都逐条作了分析、梳理和答复,予以充分吸纳。

    《条例》具有鲜明的宁波特色

    记者问:《条例》具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曙光答:《条例》以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立法目的,体现了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从内容上看,《条例》还参照了国家部委和我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借鉴了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和有效做法。

    《条例》的制定过程充分考虑广大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坚持全面性、系统性和特殊性相结合。《条例》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等作了明确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了活动场所,保障了居家养老工作的开展,惠及了全市的老年人;有针对性地系统规定了不同的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包括高龄独居老人定期巡访制度、高龄老人优先就诊服务、意外伤害保险、安装应急呼叫设施等;对特殊群体给予特别关注,对最低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和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给予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充分体现了《条例》对特殊群体的关爱。

    《条例》具有鲜明特色:一是注重以人为本的立法导向,着重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与我市已有政策法规和其他省市相关条例相比,有许多新突破。如居家服务用房的配备、政府提供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基层养老服务工作人员配备、高龄独居老年人巡访、医养结合、“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等作出了规定,为促进居家养老事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是注重突出地方特色,坚持务实管用。《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条例》注重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加强重大问题协调。首次建立立法起草小组“双组长”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社和副市长卞吉安任组长,这是我市人大立法史上的第一次。

    《条例》将有力提升居民幸福指数

    记者问:《条例》的制定出台,对应对老龄化能起到什么作用?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海曙区西门街道居家养老互助中心主任陈忠潮答:宁波早在1987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数量较多,增速较快,近几年年均增幅达到5%。截至2016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38.7万,占户籍总人口的23.5%,高出全国6.8个百分点,高出全省2.5个百分点。随着人口老龄化,再加上高龄化、空巢化,以及家庭核心化、小型化,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日益受到挑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刻不容缓。《条例》的制定出台,对破解我市老龄化难题,很有针对性,非常有必要,可谓“来得正是时候”。

    从对基层工作的角度来说,《条例》的制定出台,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保障,有力推动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必将更好地惠及广大老年人。而老年人生活安宁了,家庭才能幸福,社会才会和美,因此这是一个增进民生福祉、提升群众幸福指数的好法规。

    另外,值得欣慰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我在“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内容”“遵循家庭尽责”“提供精神慰藉”等方面提出的一些建议均得到采纳,在《条例(草案)》中得到了体现,这说明了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群众盼望已久,希望尽快落地

    记者问:对《条例》的制定,居民有何反响?

    市人大代表、宁波站区域综合党委书记回娜答:老人需要关爱,为居家养老服务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十分赞成。作为海曙区市人大代表联谊中心副组长以及南门街道联络站副站长,我经常利用社区开会或活动期间,就《条例(草案)》内容等向居民和企业家等征求意见和建议。从收集的意见建议来看,大家对《条例》期盼已久,希望它能早日出台。他们认为,宁波经济发展好了,市民生活富足了,同时老龄化问题随之而来,急需解决。比如,失独老人照顾、高龄独居老年人关爱等难题,家庭、社区、政府部门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对于这样的问题,《条例(草案)》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居民们尤其老年人,从报纸等渠道得知相关信息后,都十分高兴,认为这个条例真正惠民、利民,希望它能顺利通过、尽早落地。

    记者问:对《条例》的实施,有何具体建议?

    市人大代表、海曙区广安养怡院党支部书记兼院长刘建丽答:相对于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成本低、受益面广、服务方式灵活,据有关调查分析,96%以上的老人会选择居家养老。这说明,这部法规与绝大多数老人及其家庭有关系。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参加过几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对一些具体条文的修改和完善比较关注和了解。现在,《条例(草案)》已经比较完善,符合宁波实际,而从具体实施来说,有些条文为各区县(市)的实施也创造了一定的余地和空间。比如,《条例(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希望政府在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时,能够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条例》在各地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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