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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
记者 董小军 【编者按】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行时,应主动停车让行。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在过人行横道时,可能会突然放慢脚步或停留,此时,驾驶人如果“顺势”通过,是否属于违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发生在我省海宁的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案入选,该案从法理上解释了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内涵与相关法律的设立本意,对廓清一些人的错误认识,特别是对驾驶人具有普遍性的指导和警示意义。 行人斑马线停留,驾车人未停车遭处罚 这起受到最高院关注的案件发生于2015年1月31日。这天下午,在我省嘉兴海宁西山路一处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有行人正穿越人行横道准备到马路对面去。此时,贝某驾车驶来。行人见有车驶近,本能地停住了脚步,贝某见对方停下,便驾车通过。这一幕恰被正在现场值勤的交警看到,交警当即将贝某的车辆截停。贝某被告知其未礼让行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交警在履行了相关程序、听取了贝某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交到贝某手中,贝某被罚款100元,记3分。 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贝某对交警的处罚不服,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贝某对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2015年4月14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贝某认为,其在驾车靠近人行横道时,该行人已停在了人行横道上,因此,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且,西山路系海宁市主干道路,案发路段车流很大,路口也没有红绿灯,如果只要因为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必须停车让行,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车辆的通行效率。所以,他认为,自己完全可以在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停车让行而直接通过人行横道,故不应该被处罚,交警部门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要求予以撤销。 被告海宁交警大队辩称,在本案中,当时行人已先于贝某驾驶的车辆进入人行横道,而且正在通过,因此,贝某应停车让行;如果行人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示意行人快速通过,只有当行人不走时,机动车才可以通过,否则,构成违法。因此,其对贝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海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贝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贝某不服,提起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正确理解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内涵与相关法律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其判决结果对于人们正确理解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内涵与相关法律的设立本意都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法院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怎样阐述的呢? 首先,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与行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 其次,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在该特定动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状态下自由地做出,而是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况下。在本案中,行人以较快的步频走上人行横道线,并以较快的速度接近案发路口的中央位置,当看到贝某驾驶车辆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驶来时,行人放慢了脚步,以确认车辆是否停下来,但并没有停止脚步,当看到车辆没有明显减速且没有停下来的趋势时,才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如果此时案涉车辆明显减速并停止行驶,则行人肯定会连续不停止地通过路口。可见,在案发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充分说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第三,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综上,贝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而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此,海宁交警大队根据贝某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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