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走出去”所获投资收益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抵免政策? Q:近日,宁波保税区一家“走出去”商贸企业在境外投资获得一笔收益,该企业负责人向保税区国税部门咨询,该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抵免政策? A: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负责人郑雷表示,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收益可抵免税额的范围包括境外直接缴纳税额与境外间接负担税额。其中,境外直接缴纳税额即投资方居民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收益来源地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境外间接负担税额即境外被投资单位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收益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条件。例如持股比例条件具体内容为: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达20%及以上,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均可抵免,持股比例未达20%的仅就其境外直接缴纳的税额进行抵免。抵免限额条件具体内容为: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收益的可抵免额小于抵免限额时可全额抵免;抵免限额不够抵免时,超过部分在以后5个年度内抵免限额盈余中抵补。 此外,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记者 董娜 通讯员 韩佳)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Q:近日,宁波保税区一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国税部门咨询,该综服企业为保税区内一家生产企业提供了服务,是否需要向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 A: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负责人应骏表示,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十条的规定,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企业提供的服务符合上述规定,其为生产企业提供外贸综合性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分别适用相关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骏提醒,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 (记者 董娜 通讯员 麻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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