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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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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不能“任性”列支

董娜 绘

    本报记者 董 娜

    通讯员  屠佳卉 王 颖

    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了解决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保障制度,我们通常所说“五险一金”中的“金”指的就是住房公积金。为了鼓励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税前扣除。然而,对企业而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超过法定标准,很可能产生涉税问题。

    不久前,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一起超标准列支住房公积金进行税前扣除从而少缴税款的案例。宁波Z公司主要从事各类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税务人员在对Z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2013年至2015年,Z公司为职工缴存并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据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2013年、2014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179.25元、3609.08元和4077.25元。也就是说,按照规定,Z公司2013年至2015年能够为职工缴存并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最大限额为“宁波市2012年至2014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3×12%”,即分别为1144.53元、1299.27元、1467.81元。而Z公司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已大大超出了最高限额,违反了相关规定。

    最终,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将Z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51万元,追缴所得税6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税务部门提醒,虽然国家鼓励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企业应该注意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有最高限额的,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该及时关注本市政府部门公布的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切莫“任性”列支、“任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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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