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凌宇磊)夫妻婚姻存续期内欠下的债,要不要一起还?日前,江北法院审结两起涉及相同被告的债务纠纷,相似的案情,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钟女士与姚先生系夫妻关系,2017年10月16日,姚先生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许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确认于2017年11月25日归还,姚先生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后姚先生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2017年12月18日,许某将钟女士与姚先生诉至江北法院。 同一天将姚先生夫妇告上法庭的,还有朱某。2017年12月6日,钟女士与姚先生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朱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确认于2017年12月11日归还,夫妻俩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后姚先生夫妇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朱某遂将姚先生夫妇诉至江北法院。 两笔债务,夫妻俩到底要不要一起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笔30万元借款的借条上有姚先生签字且姚先生予以认可,据此,可以认定姚先生与许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因借条上只有姚先生单独签字,虽然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金额明显超过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原告许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该借款是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该30万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笔100万元借款的借条上有钟女士与姚先生的共同签字,且原告朱某将出借款项直接汇入钟女士账户,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钟女士与姚先生二人需共同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钟女士与姚先生共同偿还朱某100万元,姚先生个人偿还许某30万元。 “在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法律效力下,夫妻一方欠下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哪怕离婚了,可能都要承担这笔债务。”承办法官介绍,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被负债”,最大化地保护了夫妻双方未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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