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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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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劝烟者无责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马涤明

    2017年5月2日,段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郑州金水区某小区电梯内,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心脏病发作猝死。事发后,段某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金水区法院一审认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段某猝死,是被告未能预料到的,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1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了段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杨某补偿段某家属1.5万元的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1.4万余元诉讼费由段某家属承担(1月23日澎湃新闻)。

    我认为,二审判决结果更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劝阻不文明行为本身没有过错,而且《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中也有“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的规定。当然,一审法院也认定段某死亡与杨某劝烟无必然因果关系,但又认为,毕竟结果发生了,依据公平原则,杨某应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但这样的“公平”,不论是于无过错的杨某,还是公共利益,都过于沉重了。

    事发后,有人总结教训认为,对待老人,不管是劝说还是批评,应注意方式。这种说法是对的,因为老人大多患有这样那样的疾病。但这是否意味着,对老人的不文明行为,他人劝不得,更批评不得呢?有人说了,劝和批评都可以,只是要注意方式。然而,“注意方式”之说,理论上正确,但一是,某些方式未必适用于所有的被劝者,二是某些方式难有效果,劝了可能等于白劝,不如省省歇歇,免得做无用功,自讨没趣。

    现实中,对待不文明行为,确实大多数人在奉行“相安无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原则。也正因为“好人”太多,而像杨某这样爱“管闲事”的人太少,类似电梯中吸烟等不文明行为,才被一些人视为家常便饭。偶尔有人站出来制止、与之争辩,反被视为另类,于是,一点小事往往引发一场“大动干戈”的激烈争吵。按理说,争吵也是辩理的过程,真理往往越辩越明。但如果辩理之前必须要了解对方有无心脏病,如果因为争吵导致意外,制止不文明行为的人会摊上官司、面临巨额赔偿……无异于在教育人们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好人原则”。

    若按一审结果,人们还不免担心,有些人会否因此而更“有脾气”:知道人们不敢对他们“管闲事”,所以会更无所顾忌地在电梯里吸烟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

    这件事情本身以及相关判决带给我们一些启示:人人应注意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权益,少做不做妨碍公共利益的事,正确对待他人的善意提醒、合理规劝及批评,这才是减少公共场所中的不愉快、避免类似悲剧发生的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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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