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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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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如何应对“一票否决”?

    殷国安 

    推进老小区加装电梯工作,让“悬空老人”轻松上下楼,这几年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最大的难题是,如何对待“一票否决”?

    以上海为例。在当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已经呼吁了20年,但就是推不动。就政府层面而言,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审批环节,二是费用负担和财政补贴。2011年,上海市政府决定把华怡园作为试点,希望探索一套老小区加装电梯的可行性方案。当时,华怡园一号楼的加装电梯审批手续经历了46个环节,和建造上海世贸大楼经过了同样的审批流程。2016年,上海市出台833号文件,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审批环节从46个缩减到15个,相关程序也从之前涉及的多部门减到4部门。2014年,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政府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补贴标准进行了规定,政府按照加装电梯施工金额的40%予以补贴,最高每部电梯不超过24万元。可以说,政府层面已经为加装电梯作好了必要的政策准备。

    但更大的难题在后面,就是小区业主的意见难统一。在华怡园一号楼加装电梯时,其“首轮征询”的通过率规定为两个100%,这当然是很难做到的。后来,上海将“首轮征询”的通过率由原来的两个100%改为“小区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加装电梯栋业主90%以上同意即可”,“未签订改造协议的业主无激烈反对意见”。最后一条意味着,只要有一个业主坚决反对,90%业主的愿望就会“泡汤”。好在华怡园一号楼加装电梯通过修改方案,获得原来不同意的一户的同意,最后顺利实施。

    叫人为难的是,加装电梯该取得多少业主的同意,现行法律规定也不明确。一种说法是,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加装电梯就应该100%业主同意。这里的依据是,物权归个人所有,不允许使用少数服从多数这个原则,从而确保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在老小区加装电梯这类事项上,个人的物权不能因为大多数人同意而被侵犯。但也有人不赞同这种说法。上海市政协委员黄绮认为,老小区加装电梯,首先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实施,业主要同时达到“两个三分之二”才行。“两个三分之二”,指的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实际上,加装电梯往往因一户人家反对被“一票否决”。比如,一些地方虽然规定以幢为单位加装电梯符合“两个三分之二”要求即可,却又表示“加装方案经公示且无异议”,这又成了很难达成的目标。黄绮认为,“一票否决”并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就应该是“两个三分之二”即可。

    我觉得上述两种观点可以在《物权法》的原则上实行统一。一方面,不能让“一票”否决大多数人的利益,必须坚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两个三分之二”的规定,只要达到这个要求,加装电梯的报告就应该被批准,也就是说可以合法施工;另一方面,“大多数”人也无权否决“一票”的物权,以切实维护那些不赞同加装电梯业主的物权的完整性,如果加装电梯确实损害了其他业主的物权,也应该依法维护,他们没有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物权的法定义务。

    对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如何维护物权,应该按照《物权法》第三章的规定办事。例如,根据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而对于矛盾如何解决,则应该根据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这就是说,少数业主如果认为加装电梯损害了自己的物权,他不能阻止经过“两个三分之二”的业主通过的决议,但可以就自己的物权维护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找到解决物权被损害的救济办法。这或是防止老小区加装电梯中发生“一票否决”的唯一途径了。从这个角度看,上海的做法是可行的:华怡园一号楼加装电梯就是通过修改图纸,获得原来不同意的一户的同意,最后做到了100%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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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