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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0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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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布 对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

    本报讯(记者吴向正)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对关于《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的报告、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行政非诉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关于市检察院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关于宁波海事法院海事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情况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特别是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推进落实条例规定,加强防治工作,使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但受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深层次因素影响,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实践中,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尚不充分、不平衡,法定制度机制和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仍待加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民参与”的治气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为严格依法治气,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加快出台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和大气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及时修订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并推进规划界址落地。

    ——规范并督促重点排污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和排放达标等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针对我市主要污染物情况和限期达标要求,在考核PM2.5、AQI二项指标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大气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优化考核评价办法,并扩大考核结果运用。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市、各区县(市)逐步削减燃煤消费总量的计划和措施。协同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建立健全VOCs治理机制,逐步降低颗粒物、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影响。

    ——稳步推进镇海电厂搬迁,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减量替代。

    ——加快生态环境容量研究,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特别是要摸清“低小散”企业排污底数,深化区域排污网格化监管,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源清单数据库。科学合理布局监测点位,健全监测网络,提高大气污染预防预警和监管能力。

    ——落实鼓励靠岸停泊船舶使用低硫油政策,进一步推进港口“油改电”“油改气”。加强江海铁联运,提高联运比例,降低燃油集卡公路运输比例。

    ——健全小区餐饮油烟防治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规划控制、经营把关、行业监管、污染处置衔接机制。

    ——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管,整治货车、公交车等车辆冒黑烟现象。加快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进一步推广使用新能源车、清洁能源车,实现进市区公交车辆动力清洁化。

    ——严格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遗址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矿山公园、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域以及铁路、高速公路等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包括城镇周边地区开采矿产资源,进一步明确禁止区域矿厂关停的时间节点和处置措施,制定并均衡实施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加强对矿山、建筑工地、大型煤场、物料堆场、混凝土搅拌站和运输渣土、泥沙等车辆的相关环保监管。

    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行政非诉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市检察院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宁波海事法院海事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各司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审判与协调调解相结合、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行政案件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还需不断提升,行政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还有待强化。

    为推动行政诉讼法在我市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推动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对行政诉讼重要性的认识。全市各级司法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高度,深刻理解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在司法理念、司法理论、司法制度上的突破和变革,进一步增强行政诉讼对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积极回应群众对行政案件公正司法的新期待,把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不断健全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严格履行法定职能。

    ——立足问题导向,进一步推动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全市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行政诉讼法的要求,高度重视行政审判能力建设,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公正及时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严格执行判决,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要加强对新类型案件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解决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统一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判机构,充实一线办案力量,完善审判人员履职保障机制,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宁波海事法院要深化海事行政审判工作机制建设,积极推进行政审判庭的设立工作,配齐配强审判力量,打开海事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

    ——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要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完善各项方便人民群众的立案服务举措。要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为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依法行使诉权,防止出现滥用诉权行为。要严格依法把握受案范围,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不予立案。要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从严掌握认定滥用诉权的标准,建立和完善滥用诉权的处置程序。

    ——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强化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当事人自愿和严格依法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积极利用好行政、司法和社会各方面的协调资源,按照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创新方法,总结经验,加强诉前协调调解工作,提高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推动行政争议在诉前得到实质性化解,节约司法和行政资源,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良性互动,进一步完善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机制。要进一步理顺行政非诉案件强制执行体制,有序扩大“裁执分离”工作范围,积极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对“裁执分离”的非诉行政案件,法院与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统一思想认识,落实执行责任,妥善处理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政府及相关部门与法院要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协力做好后续的依法执行工作。

    ——坚持与时俱进,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强化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司法体制改革和开展公益诉讼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理念,调整职能重心,优化力量配置,充实监督队伍,提升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水平。要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和研究,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深入研究有关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执法特点,加快提高适应公益诉讼需要的取证调查、出庭应对能力。要提高检察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等手段,促进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准确,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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