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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 摄 |
今年一月底,一起发生在郑州的民事赔偿案的终审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位医生在封闭的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吸烟,之后老人猝死,其家人起诉要求劝阻医生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这位医生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公开宣判,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一审二审的所有诉讼费用皆由其承担。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受到法律界人士的肯定,更获得了民众的一致称赞。 撰文/牧 野 医生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老人发病猝死 这起令人关注的诉讼案发生在去年的5月2日上午。当时,供职于郑州某医院的杨医生准备下楼取快递,他从14层进入电梯后,发现一位老人正在电梯内抽烟,出于职业敏感,他善意劝说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 杨医生事后表示,在劝阻这位老人不要吸烟的过程中,并无过激言语,更没有骂老人。但老人觉得杨医生不尊重他,是多管闲事。根据视频记录,两人到一层大厅时,老人的情绪非常激动,语速较快,且伴有肢体动作,但两人并未发生肢体接触。几分钟后,两人来到小区大院内,有两三名物业工作人员过来对争执中的两人进行劝说,杨医生离开,而老人则被请进物业办公室休息。约5分钟后,一名物业工作人员急匆匆走出办公室打电话,随后一辆急救车到达现场。此时,老人因心脏病发作去世。 法院以公平责任原则,一审判决医生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 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将杨医生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去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医生所未能预料到的,他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他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法院酌定杨医生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从一审判决内容来看,法院没有认定双方有肢体冲突,也没有认定医生有过激言语,但以所谓的公平原则,判决医生补偿对方1.5万元。 一审判决出来后,引起了人们的异议:1.5万元确实不多,但问题不在钱上,而在理上,这样的判决会带来什么社会后果?既然在公共场合吸烟是错误的,而杨医生劝阻他人吸烟行为完全无过错,老人是突然发病死亡,作为被告的杨医生就应无法律责任,让杨医生补偿对方1.5万元,是错误运用法律的公平责任原则。 二审改判,医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杨医生准备接受这个判决。他还表示,除了法院判决的补偿,愿向对方赠送一定费用。但让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想到的是,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不仅对一审结果作出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改判,同时明确表示,“医生在审理中称愿意捐赠一定费用,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由双方自行处理。” 那么,法院究竟是如何表明自己的立场的?二审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段说明: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伤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网民这样评论道:现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人不少,而敢担当的人却越来越少,对于这样的人,法律应该保护,而不是打击。如果按一审判决的思路,虽然钱不多,但相信今后社会上敢于管事儿的人会越来越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人会越来越多。 社会和公众需要一份公平干净判决,而不是含糊不清的“和稀泥” 著名民法专家杨文战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专业角度看,这个二审判决其实只是法院应有的判决水平,值得称赞的是法院对被告愿意捐赠表态的处置,明确表示法院对此不予处理。社会和公众需要一份公平正义和明确的干净判决,而不是含糊不清的“和稀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院为了息事宁人,对于类似争议常常无休止地进行“和稀泥”式的调解,让双方都接受,譬如此案一审判决所引用的所谓“公平责任原则”,让被告作出补偿。面对被告愿意补偿的态度,二审法院如果仍然以这种息事宁人思维,很可能顺坡下驴,以被告“自愿支付”为由进行调解,然后称调解成功。但实际上,这样取得的调解结果看似解决了双方的矛盾,实际上模糊了是非界线,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因此,郑州中院二审的改判,以司法权威否定了一些人“谁死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的观念,是真正依法解决争议的一次胜利,弘扬了社会正气,值得肯定。 相关链接 法律的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如,司机甲驾驶汽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车轮下崩出一块碎石,击中行人乙的左眼,致其左眼球损伤,视力下降。显然,司机甲与行人乙均无过错,但事实上确实给乙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失,若完全由受害人承担损失,明显有违公平的理念,因此,此时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明文规定,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平责任原则也有其弊端——理论上的模糊性和实践中的可能被滥用,因此,必须对其予以明确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需谨慎,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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